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武,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城关仙寓路**。

法定代表人:程铭,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忠俊,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欧学能,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吴雄心,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忠俊、欧学能、吴雄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7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41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冠奇

审判员  杨似友

审判员  程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金玲

书记员张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