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民初438号

申请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黎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N8TE2X2。

法定代表人:陈素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保证本案生效判决顺利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6274.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6274.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彩霞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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