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1542641561,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和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被执行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路菜市巷。
法定代表人:陈素梅。
被执行人:操四清,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操四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操四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石台丽源置业有限公司、操四清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990.47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8566元、执行费151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