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1542641561,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和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56349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0689元、执行费19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谢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