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0986898537,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仙寓路**。
法定代表人:汪瀚。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朱莲宝,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莲宝、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莲宝、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莲宝、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83292.74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9.50元、执行费3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