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0986898537,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仙寓路**。

法定代表人:汪瀚。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朱莲宝,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莲宝、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莲宝、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莲宝、石台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83292.74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9.50元、执行费3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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