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冷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系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祥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连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2]大仲字第803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12月31日至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案件仲裁费用14859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收益保险等财产线索。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姝丽
执行员  边 楚
执行员  姚晓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