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2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