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陆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8119号
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统一性和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
法定代表人:张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承文、杨剑,均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陆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16327450。
法定代表人:李万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陆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陆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