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7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化西路22号2单元19-3,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60301049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媛媛,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殿成,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西良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309177016。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GEGXD。
负责人:项维。
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
法定代表人:黄国君。
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519Y。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与陈殿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