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8民初7881号
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
法定代表人:**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以每周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9月3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指定的送货地址发送了规格型号分别为SCB11-500/10、SCB11-800/10干变电压器各2台。为此,双方于同年9月15日补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款总额为257000元,付款时间为货到40天之内付款,违约责任中有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周,应以未支付部分合同金额的5‰支付出卖人作违约金的约定。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原告货款。2022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往来账询证函》一份,被告于同年8月10日确认欠付原告货款257000元。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起诉状内容属实,尚欠货款金额属实,但是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违约金要求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三倍。
本院认为,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257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低,确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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