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4083号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文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