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9930号 原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43190Q。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 原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