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723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蒋俊峰,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运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力,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华中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45617。
负责人:黄广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
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一,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志余、***、蒋俊峰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第三人新市建设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予。2021年2月25日,蒋志余、***以放弃对蒋培文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蒋俊峰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俊峰以及第三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蒋俊峰撤诉;
二、准许第三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1.81元,减半收取1935.91元,由原告***、蒋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琛琛
审 判 员 刘付兵
人民陪审员 游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琨
书 记 员 邹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