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4391号
原告:王德辉,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女,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力,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
诉讼代表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华中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45617。
负责人:黄广泉,该镇镇长。
原告王德辉、***、***、***与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德辉、***、***、***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辉、***、***、***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谷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桂玥
书 记 员 陆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