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

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计1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