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
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计1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