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2837号之一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执行案外人):蒋俊峰,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车家勇,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组织机构代码20335352-7。
代表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俊峰与被告车家勇、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蒋俊峰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俊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俊峰负担。
审判长吕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静
书记员马思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