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5民初8010号
原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中,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政府办公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0182866G。
法定代表人:谭华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浩,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