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35号
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7134-5。
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76元,减半收取8238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