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1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屏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6530A。
法定代表人:周光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YT5KW8J。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335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11月11日,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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