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649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65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路中建·瑜和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5HX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浩丹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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