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6016号
原告:大足区辉辉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永益路58号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BBYJX7。
经营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653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足区辉辉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大足区辉辉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区辉辉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足区辉辉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1.99元由原告大足区辉辉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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