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大道与龙腾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62059K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殷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87237-3
法定代表人:朱长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宋会杰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