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某某、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新华路52号小区新华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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