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1033号
原告:***,女,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原告:***,女,1994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原告:***,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原告:***,女,1928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述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宇,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马占国,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
被告:杭州泛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52幢3层310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新城辖区52号小区新华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泛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占国、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20)新292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新29民终1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新292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指令库车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其主张的马占国所有的×××号车辆具备营业执照登记,其主张非法用工的事由不能成立,为确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审中本院询问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的侵权之诉主张诉求,还是以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之诉主张诉求,本院释明二者法律关系后,四名原告坚持按照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之诉主张诉求,并称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赔偿进行的主张,据此,本案由应为劳动争议纠纷。现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6138元,多交纳的6128元予以退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