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某某与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948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00218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新城辖区新华路52号中原钻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55321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泛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52幢3层3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27D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杭州泛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杭州泛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20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其支付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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