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5829号
原告:******石钻头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钻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立案。原告******石钻头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钻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