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483号 原告: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年福,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093367.43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暂计10000元(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23年3月13日起算,实际计算至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西***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筹建西安碑林区***医院项目,项目地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兴XX巷XX路XX段交汇处附近。经多次洽谈,后西***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于原告,该项目监理单位系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相应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一直拖延结算,至今未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查,西***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进行清算,并被注销。西***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原股东为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西***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是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告请求作为股东的被告承担的是未依法清算而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之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长安区,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亦不属于本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