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263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2736659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7元,减半收取12118.5元,由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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