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源公司,新长安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20015号 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监理费343500元及违约金25450元(以3435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1.5倍自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435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新长安广场二期工程委托监理发包给原告。2018年9月15日包含新长安广场二期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在内的新长安二期项目整体工程完工,并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监理费结算,合同结算金额为2290000元。依据案涉合同第十八条关于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的规定,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监理服务期满两年保修期到期后,将监理费余款一次付清。监理服务期自2020年12月20日起已满两年,被告仅支付监理费1946500元,尚欠监理费余款343500元至今未付。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付清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及地址混同等情况,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丧失独立法人人格,被告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委托人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新长安广场二期;签约酬金2290000元;监理期限2016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费支付的控制办法为:工程主体封顶并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含装修)室外工程、景观、绿化、道路等竣工验收后累计付至合同价的85%。在监理方配合委托方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监理资料、双方完成监理费结算,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5%。监理服务期满两年保修期到后,监理费余款一次性付清。2018年12月20日行政主管机关对新长安广场二期项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提交《</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新长安广场二期项目监理费用汇总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载明:合计金额2290000元,建设单位处加盖有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施工单位处加盖有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另查,2022年2月15日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在结算表出具之前按进度支付了1946500元的监理费,结算表出具之后被告再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费用汇总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2022年2月15日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民事主体。原告与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新长安广场二期项目于2018年12月20日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的保质期应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现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已经届满,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监理费。经双方结算案涉项目监理费为2290000元,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343500元监理费未付,构成违约。故其应支付原告监理费343500元,并应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新长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43500元监理费,并从2020年12月21日起,以34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计3417元,由被告西安世纪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淑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