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民初31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图中心1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功元,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东风路东***大厦商务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7NA543。
法定代表人邢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本诉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761元,减半收取计1688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诉原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0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80000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睿伯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奚 俊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