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渭南市***计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计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49。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号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事故车辆的使用人***、事故车辆的登记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因此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且一审裁定书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废止,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将撤销(2021)陕7102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一审民事裁定书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曲江大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事故发生地属于西安市公安XX队XX大队管辖区域,且交警曲江大队亦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毅
审判员 左 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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