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2019)陕05民终10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867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78元,执行费124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荔县XX路XX***、XXXXXX中心的XXXX有房产,但被另案予以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23执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