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5执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525762778986X(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俊,男,汉族,1980年8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2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经济开发区世林大道西。组织机构代码15322273-9。
法定代表人:华俊,总经理。
担保人:安徽东方威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457865-7。
法定代表人:华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担保人安徽东方威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525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