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56号

申请人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号环球金融中心第**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672034X6。

法定代表人,Y,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区翠湖路**号**幢**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90U。

法定代表人朱宗兰,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8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银行存款800000元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