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56号
申请人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号环球金融中心第**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672034X6。
法定代表人,Y,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区翠湖路**号**幢**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90U。
法定代表人朱宗兰,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8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银行存款800000元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重庆捷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