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2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2号6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90U。
法定代表人:朱宗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宝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0237。
法定代表人:陈佳,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2民初223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代付电费151876.4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辆车,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2执27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其柱
审 判 员 刘海兵
审 判 员 江显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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