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2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2号6幢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90U。
法定代表人:朱宗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弟友,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宗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特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实际预交诉讼费757元,故本院不予清退。
审 判 员 邓升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何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