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2265号
原告:***,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2号6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90U。
法定代表人:朱宗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撤回对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