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3391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2幢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293483。
法定代表人:曾昭泽。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亮
书 记 员  李茂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