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石柱县三红乡村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240民初308号 原告: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石油路1号12幢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2934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乡村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玉带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UMPL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乡村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渝龙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