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621执4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向阳中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亳仲裁字第186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庭外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亳仲裁字第186号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