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2755号
原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448572500。
法定代表人:何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连明,涡阳县城管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事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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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