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涡阳县涡南建筑公司)、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涡阳县涡南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44857250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5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双方于2003年农历七月二十日签订的《沿街门面地皮协议》判决上诉人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沿街门面地皮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但在查明的事实中认为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有关该土地合作开发的协议书未生效未实施,因该合作开发协议与本案办理土地转让所有权具有一定的关系,应与该合作协议一并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秋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