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秋菊
审判员许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