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民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涡阳县团结路2号。
法定代表人:盛亚民,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省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西路南侧90#。
法定代表人:*谢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审被告安徽省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