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1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东方花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4201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环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44857250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西方,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西方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荣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