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1民初878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饶村董香楼自然村(S307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安徽省涡阳县涡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683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