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初5133号
申请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涡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涡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15***0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并提供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皖S*****号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皖S*****号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