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合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684号
原告:重庆市富合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街道建东一村**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05528B。
法定代表人:鲁富桥,经理。
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王延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富合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合吉公司)与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合吉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富合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富合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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