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恢29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王延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812399。
法定代表人:姚淑碧,职务不详。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265384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435788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恢29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伟来
审判员  黄泰萌
审判员  秦延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槟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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