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5488号之一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55943X。
法定代表人:陈松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琼,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4#,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王延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珍,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5.9元,减半收取1011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蒲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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